南海网11月7日信息(记者 林文泉 通讯员 罗凤灵 庄欢)儋州市男子张某为牟利,违法改装、售卖180部“偷拍神器”,一审法院以违法生产、营销窃照专用器具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教育,使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其暗示服判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2022年的一天,张某在网上发掘“商机”,能够经过营销改装摄像头位置的手机来挣钱,便自学怎样改装手机。一个多月后,张某“自学成才”,便在网上及社交平台上发照片、视频等信息打宣传,叫作自己有改装手机能够出售,有偷拍需要的人能够经过留言加微X联系,张某则按照顾客的需要购买二手手机和关联配件来改装手机,改装好后,买家再从二手交易平台上拍下订单并付款或选取货到付款的方式交易。
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张某未经国家关联分部许可,多次生产、营销改装用于偷拍的手机180部,获利6万元。2023年11月6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就地查扣电脑主机、打印机、手机、平板电脑及手机拆装工具等一批物品、银行卡2张。经鉴定,送鉴器具是窃照专用器具。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违反法律规定,违法生产、营销窃照专用器具,其行径已形成违法生产、营销窃照专用器具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张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某犯违法生产、营销窃照专用器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中,张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海南二中院遂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法官提示:
据法官介绍,我国禁止违法生产、营销窃听、窃照专用器具。该类器具流入社会后易被用于违法行径,带来安全隐患,且极易滋生诱发侵犯隐私、泄密窃密、违法调查、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一系列犯罪,不仅威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害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官提醒,生产、营销窃听、窃照专用器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联规定,经相关主管分部准许、许可后方可生产、营销;违法运用此类器具亦是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消费者不要随意在网上购买、运用,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在平常居家、旅游出行时,如发掘有被窃听、窃照的状况,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生产、营销专用间谍器具或窃听、窃照专用器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理,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