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专家张秀隆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秀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秀隆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专家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节等事项上供给帮忙,直接或经过他人违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万余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隆的行径形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尤其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秀隆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把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所有追缴到案,拥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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